郑州市气象局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和标准郑气发〔2006〕30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次数:1207次

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有关单位,市防雷中心,市气象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气象局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和《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气象局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和《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市气象局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附件2。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标准
附件2。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标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郑州市气象局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郑州市气象局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准
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
(3)适宜的气象条件;
(4)气球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5)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6)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准
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
(3)适宜的气象条件;
(4)气球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5)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6)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办理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办理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办理时限:
(1)特级、一级:7个工作日
(2)二级工程:5个工作日
(3)三级及三级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办理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办理时限:
(1)特级、一级:7个工作日
(2)二级工程:5个工作日
(3)三级及三级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办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证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4)防雷工程经过当地防雷中心检测,并合格。
办理时限:
(1)特级、一级:7个工作日
(2)二级工程:5个工作日
(3)三级及三级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办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证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4)防雷工程经过当地防雷中心检测,并合格。
办理时限:
(1)特级、一级:7个工作日
(2)二级工程:5个工作日
(3)三级及三级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

4.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办理依据:
(1)《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5.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活动的审批
办理依据:《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
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业务活动计划;
(4)有责权保证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
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业务活动计划;
(4)有责权保证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初审。
办理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初审。

二、行政处罚(共72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8.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9.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0.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1.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8.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9.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0.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1.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2.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3.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5.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6.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7.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8.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9.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0.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业装备及相关设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时限: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3.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5.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6.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7.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8.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19.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0.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业装备及相关设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1.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2.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3.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4.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5.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6.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2.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3.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4.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5.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6.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7.未经批准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8.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9.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0.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1.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2.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5.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6.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7.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9.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0.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2.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3.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4.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5.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6.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7.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8.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9.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0.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1.未经资质认定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8.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29.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0.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1.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2.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5.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6.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7.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3个月。
39.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0.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2.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3.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4.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5.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6.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7.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8.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49.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0.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1.未经资质认定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2.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7.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9.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0.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1.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2.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3.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4.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5.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6.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7.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8.防雷装置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9.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0.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1.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2.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7.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59.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0.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1.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2.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3.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4.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5.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6.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7.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8.防雷装置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3个月。
69.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0.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1.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72.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3个月。

三、郑州市气象局行政强制 (共1项)
强制安装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
法律依据:《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法律依据:《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时限:3个月。

四、郑州市气象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1.对施放气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对施放气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防雷工程施工监督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第八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七条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第八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七条

3.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第十条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第十条


附件2:
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标准
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处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②违法事实和证据;③处罚的依据和内容;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⑥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①本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②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按《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l.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直属单位实施行政强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工作,要确认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调查结束后,应当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内容:
(1)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
(2)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
(4)采取的执行方式、方法;
(5)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
(6)行政主体首长的签名和执行机关的盖章;
(7)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诫。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主要应当写明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
3.行政强制的执行。
(1)执行开始时,负责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向其说明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场,如不在场执行人员应当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证明执行情况。
(3)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当作出执行记录。执行记录内容包括:
①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执行负责人和依据;
②被执行相对管理人的姓名、住所或被执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③实施强制执行的地点和时间;
④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方式;
⑤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
⑥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单位、职务;
⑦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执行证明人签字;
⑧制作执行记录的时间。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处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②违法事实和证据;③处罚的依据和内容;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⑥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①本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②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按《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l.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直属单位实施行政强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工作,要确认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调查结束后,应当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内容:
(1)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
(2)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
(4)采取的执行方式、方法;
(5)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
(6)行政主体首长的签名和执行机关的盖章;
(7)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诫。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主要应当写明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
3.行政强制的执行。
(1)执行开始时,负责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向其说明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场,如不在场执行人员应当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证明执行情况。
(3)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当作出执行记录。执行记录内容包括:
①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执行负责人和依据;
②被执行相对管理人的姓名、住所或被执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③实施强制执行的地点和时间;
④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方式;
⑤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
⑥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单位、职务;
⑦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执行证明人签字;
⑧制作执行记录的时间。
主题词:执法 责任制 制度 通知
郑州市气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印发
校对:吴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