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07年增加部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次数:1051次

郑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07年增加共10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进行气象探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气象探测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七、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八、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十、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进行气象探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气象探测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七、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八、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十、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郑州市气象局行政强制 (07年增加共1项)
一、拆除非法气象探测设施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郑州市气象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07年增加共3项)
一、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法律依据: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一、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法律依据: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