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职责分解(09年增加部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次数:1048次
郑 州 市 气 象 局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09年增加)
(09年增加)

郑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09年增加共9项)
一、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三、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四、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五、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七、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八、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九、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未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一、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三、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四、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五、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七、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八、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九、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未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